原标题:国家发展改革委:煤炭企业不得通过不合理提高流通费用等方式变相大幅度提高煤炭销售价格
上证报和中国证券网讯 据国家发展改革委5月19日消息,国家改革过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煤炭价格调控监管政策系列解读之五,发展费用幅度题为《煤炭企业不得通过不合理提高流通费用等方式变相大幅度提高煤炭销售价格》。委煤
全文如下:
近期,炭企提高提高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明确煤炭领域经营者哄抬价格行为的得通等方公告(2022年第4号)提出了哄抬价格的具体行为表现。煤炭生产经营企业与需方签订合同时,合理不得通过不合理提高运输费用或不合理收取其他费用等方式,流通变相大幅度提高煤炭销售价格。式变
例如,相大销售蒙西煤炭(5500千卡,煤炭下同)中长期交易价格合理区间上限为460元/吨,价格当地某煤矿与电厂签订的国家改革过一份中长期合同中,约定出矿价格为460元/吨,发展费用幅度并要求电厂承担从煤矿到上站装车的委煤流通费用150元/吨,如煤矿到上站装车的炭企提高提高合理流通费用实际仅为50元/吨,煤矿实际上变相大幅度提高煤炭销售价格,存在涉嫌哄抬价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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